【財報】會計處理上,何時使用成本法/公允價值法 (FVPL/FVOCI)?何時使用權益法 (Equity Method)?何時用收購法 (Acquisition Method)?
前一篇貼文提到,
成本法/公允價值法 (FVPL/FVOCI):因為平時不認列子公司的獲利,所以只有在收到現金股利時才認列收益。
權益法 (Equity Method):在子公司產生獲利時就先認列收益了,所以收到股利時只能當作資產的回收與帳面價值的沖減
這幾種方式有規定使用的時機或是條件嗎?
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並非隨意,而是根據投資者對被投資公司「影響力或控制程度(Degree of Influence or Control)」來決定。
雖然持股比例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基準,但會計準則更強調實質的經濟關係。
分析師需要特別注意,如果公司持股稍微低於 20% 或稍微低於 50%,管理層可能透過判斷來選擇有利的會計方法。例如,為了避免認列子公司的虧損,可能刻意不使用權益法;或者為了美化營收,持股不足 50% 卻宣稱擁有實質控制權以進行合併。
以下是各項方式的使用時機與條件:
1.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(FVPL) /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(FVOCI)
這類投資被歸類為「金融資產(Financial Assets)」。
使用時機:當投資者對被投資公司「無重大影響力(No significant influence)」時。
判斷基準:通常指持有該公司低於 20% 的表決權股份。
會計重點:
公允價值變動:FVPL 的價值變動計入損益(Profit or Loss),FVOCI 的價值變動則計入股東權益(OCI)。
收益認列:只有在收到現金股利時才認列為收益。
2. 權益法 (Equity Method)
這類投資被歸類為「聯營企業(Associates)」或「合資企業(Joint Ventures)」 。
使用時機:當投資者具有「重大影響力(Significant Influence)」但無控制權時 。
判斷基準:通常持股比例在 20% 至 50% 之間。
重大影響力的跡象:即便持股低於 20%,若符合以下條件仍可使用權益法 [6][7]:
在董事會(Board of Directors)有代表席位。
參與政策制定過程(Participation in policy-making)。
與被投資公司有重大交易(Material transactions)。
管理人員互換(Interchange of managerial personnel)。
技術依賴(Technological dependency)。
收益認列:比例認列子公司的獲利,股利則視為投資成本的減少 。
3. 合併報表 / 收購法 (Acquisition Method)
這類投資被歸類為「子公司(Subsidiaries / Business Combinations)」。
使用時機:當投資者擁有「控制權(Control)」時。
判斷基準:通常持股比例超過 50% 。
會計重點:必須將子公司的資產、負債、收入與費用 100% 併入母公司的報表中,並另外認列非控制權益(NCI)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