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財報】為何要分為全額商譽法(Full Goodwill)與部分商譽法(Partial Goodwill)?有強制使用什麼嗎?
區分為全額商譽法(Full Goodwill)與部分商譽法(Partial Goodwill),主要在於對「企業整體價值」與「非控制權益(Non-controlling Interest, NCI)」的不同衡量觀點 。
以下是根據會計準則的強制要求與區分原因的詳細說明:
1. 會計準則的強制性規定
不同國家的會計準則對這兩種方法的使用有明確的規定:
US GAAP(美國公認會計原則):
強制使用全額商譽法。US GAAP 將被收購企業視為一個完整的經濟實體,因此要求認列 100% 的商譽。
IFRS(國際財務報導準則):
允許選擇使用。在 IFRS 3 下,公司可以針對每一筆併購交易(Transaction-by-transaction basis),自行選擇要使用全額商譽法或部分商譽法。
2. 為什麼要區分這兩種方法?
這兩種方法的區分反映了衡量併購交易時的兩種不同邏輯(母公司觀點 vs. 實體觀點):
全額商譽法 (Full Goodwill) —— 實體觀點
這種方法認為子公司是一個完整的個體。既然母公司取得了控制權,就應該反映該公司 100% 的商譽價值,不論母公司實際持股是多少。
計算方式:
\(\text{Full Goodwill} = \text{被併購實體的總公允價值} - \text{可辨認淨資產的總公允價值}\)
部分商譽法 (Partial Goodwill) —— 母公司觀點
這種方法認為商譽只有在母公司「實際支付對價」的部分才是可靠衡量的。因此,僅認列歸屬於母公司持股比例的那部分商譽。
計算方式:
\(\text{Partial Goodwill} = \text{支付的對價(收購價)} - \text{母公司所佔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}\)
對 NCI 的影響:非控制權益(NCI)僅按其在被收購者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中佔的比例來衡量。這意味著 NCI 的價值中「不包含」任何商譽 。
3. 對分析師的影響
區分這兩種方法對財務分析非常重要,因為它們會導致資產負債表上的數值不同:
資產與權益規模:全額商譽法會導致總資產與總股東權益都比部分商譽法更高,因為它認列了更多的商譽與更高價值的 NCI 。
獲利指標:雖然兩法計算出的合併淨利(Net Income)通常相同,但因為全額商譽法的資產與權益分母較大,會導致其資產報酬率(ROA)與權益報酬率(ROE)看起來較低 。
總結來說,區分這兩者是為了讓報表使用者了解公司在衡量子公司價值時,是採取「完整實體」的角度,還是僅限於「母公司出資」的角度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