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財報】為何具備「控制權」下不能使用權益法(Equity Method)?
會計準則對於投資關係的處理有明確的界線:
權益法 (Equity Method):適用於對投資對象具有「重大影響」(Significant Influence),通常指持股比例在 20% 至 50% 之間。
收購法 (Acquisition Method/Consolidation):適用於擁有「控制權」(Control),通常指持股比例超過 50%,或具有指導該實體活動以獲取回報的能力。
一旦被認定擁有控制權,兩家公司在法律上雖為獨立個體,但在經濟實質上被視為「單一經濟單元」,因此法律要求必須進行全額合併(Consolidation),而不能僅使用權益法的單線紀錄(one-line consolidation) 。

